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信息指南
2008-4-17

1、劳动监察的内容?
   ⑴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⑵招用劳动者的情况;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⑷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⑸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⑹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⑺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⑻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劳动监察人员有哪些职权?
  劳动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录像、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3、职工发现哪些劳动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⑴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⑵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和外来劳动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⑶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⑸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的具体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对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市属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内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辖区内区属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区属用人单 位违法行为的举报;五市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中央、省属和外省(市)驻青岛单位的违法行为,职工应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报。

5、职工举报劳动违法行为,应当说明哪些情况?
  职工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单位)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情况和被举报人(单位)地址、性质、联系电话等。如需要了解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人应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告知。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的时限有多长?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举报,将在七日内立案;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7、职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举报劳动违法行为?
  职工举报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当面口述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方式。接受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的,由接待人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由接待人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

8、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措施有几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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