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区级科普示范单位认定程序
2008-4-21

一、申请阶段

1、申报单位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推荐(驻区或无主管单位直接申报)。

申报对象:(1)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2)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3)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4)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5)科技型企业、各个社区;(6)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小学校;(7)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机构和场所。

2、单位申报,填写《申报表》(一式2份并附软盘),送区科协办公室。

3、申报时间:每年10月份申报。

二、受理阶段

1、区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

1)基础条件。具有法定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2)组织领导。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人员,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接受区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技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并公布开放时间和内容,对青少年收费优惠或免费,每年接待参观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科普示范社区和其他示范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每年不低于10次。

2、区科协对现场进行考察。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三、认定阶段

每年11月份集中组织评审和认定,经认定的区级科普示范单位,由区科协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和牌匾,并择优向上级科协推荐。

四、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86988741  联系人:田华 王利艳  地址:管委大楼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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