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法规依据:
《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其完成单位应在申请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学术资料或技术资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由审核部门报青岛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2、鉴定组织部门为青岛市科技局,鉴定主持部门由组织部门委托、确定。
3、鉴定材料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后,由青岛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颁发鉴定证书。
成果完成单位应在鉴定通过后10日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www.qdstc.gov.cn)。
三、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
区科技局科技处:86988091、86988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