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程序
2008-4-21

一、政策法规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200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1、每年3-12月份,区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局转发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推荐单位与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①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管理中心推荐;

②所在地设有地方基金;

③有能力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④地方基金具有足够的资金强度,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

2、区科技局推荐申报企业到市科技局或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申请资料发行机构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和了解有关要求。

3、区科技局科技处协助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概要及相关附件等),经预审和局领导阅示,报市科技局初审后,协助市科技局组织论证。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附后,并将主要内容按要求摘录成软盘。

4、区科技局科技处指导企业将申请材料及软盘报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审核,经市科技局分管局长审定后,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五份、软盘一式两份)邮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5、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市科技局,并与市科技局及申请企业共同签定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

6、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在该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和市科技局。

7、区科技局协助市科技局受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对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提出项目验收的初审意见及创新基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

三、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

区科技局科技处:869880918698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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