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
2008-4-17

评定内容与标准

1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遵从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遵从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三)遵从纳税申报管理情况;

(四)遵从税款缴纳管理情况;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2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实行百分制。纳税信用等级按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3条 税务登记情况15分。

(一)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每项扣5分;

(二)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登记年检、换证、纳税认定的(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每项扣5分;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扣3分;其中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15分;

(四)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报告银行帐号的,扣3分;

(五)重复发生上述行为以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扣15分;

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15分。

4条 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扣5分;其中丢失、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扣15分;

(二)未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编制报表的扣10分;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扣5分;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扣15分;

(四)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每次扣5分;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者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扣3分;

(六)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扣15分;

(七)重复发生以上违规行为以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扣15分;

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15分。

5条 纳税申报情况25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每次扣3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每次扣3分;申报表或其他资料报送不完整、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每次扣2分;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在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扣25分;

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5分。

6条 缴纳税款情况25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有陈欠每年清缴陈欠未达到2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10分;

(二)不能完整、准确核算税款及代扣代缴税款或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每次扣10分;重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的,扣25分;

(三)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每次扣10分;

(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拒绝的,每次扣10分;

(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扣25分;

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5分。

7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一)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

(二)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

(三)有不配合税务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行为的,扣20分;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扣20分;

(五)有其他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每次扣10分;

本条各项累计扣分最高为20分。

8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9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具备评定A级资格。 但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适用B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三)未经国税机关实地验审的。

10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适用C级。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其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

11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如下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的;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

6)其它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其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三)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12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等级管理

1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但在日常管理中,如果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规行为或涉税犯罪嫌疑,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相应管理措施。

2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优惠、激励措施为主,纳税评估为辅的管理方式,应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案检查、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办税服务厅特设“A级纳税人窗口”,纳税人凭《纳税信用A级证书》,该窗口优先受理其涉税事宜;

(三)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登记证验证,直接加盖相关标识;对税务登记证换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采取即时办理的形式,为保证纳税资料的完整性,A级纳税人仍需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加盖合格标识;

(四)采取批量供应普通发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一次核定一个季度至半年普通发票的用量;

(五)采取批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一次按每季度最高用量供应;

(六)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七)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服务措施。

3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纳税评估、辅导为主,日常检查为辅的管理方式;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4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重点评估、重点检查为主,强化监控为辅的管理方式;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限量供应的管理方式,一次核定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或每次1本;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供应不超过50份,且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如需增加应按照规定从严审批;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D级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取消相应资格、强制监控为主的管理方式,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除可采取上述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5条 对CD级纳税人的各类审批事项,从严审核、审批。

对非正常户的信用等级,主管国税机关可采取向社会公布的形式,督促其尽快履行涉税义务。

评定程序

1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

2条 依照本办法应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要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CTAIS、税务监控系统等有关软件,查询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结合日常管理、监控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评定记录。涉及本局其他部门的内容,相关部门要提供有关情况;管理员提出信用等级评定意见后,报本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由其做出初步评定。

3条 对A级的评定还应通过以下程序,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的内容和标准,自测为A级的,可填写《纳税信用A级申请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评定A级申请;经实地验审后再予确认。对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管户,实地验审可以采取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具体事宜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协商确定。

4条 有骗税行为的纳税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以书面形式于每年初2个月内,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5条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商定。

6条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7条 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评定结果要报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重大异议的,经市国税、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经过核查或听证后进行复审,对等级评定不当的予以变更。

8 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自评定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向其颁发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纳税信用A级证书》和奖牌,便于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告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由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各级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立卷归档。

9条 单独领购发票且单独申报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具备评定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对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一并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10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可由管理部门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提请本单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实施降级管理。同时要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其中:A级的降级需报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原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A级证书》和奖牌。

11  对评定为BCD级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以后只就级次调整变化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除无法直接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和《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的纳税人外,向纳税人送达文书不得采取公告的形式。

12条 纳税人对主管国税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3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坚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进行评定。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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