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2008-10-8

许可事项:二孩生育证

许可机关:青岛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许可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
许可条件: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材料目录: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许可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计生局审批。

3、审批。区计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

  办理机构、联系电话: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处             电话:86988873

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98948

黄 岛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53729

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77057

辛 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11406

柳花泊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6833307

红石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电话:83161020

监督机构: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办

举报、投诉电话: 8698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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