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程序
2008-4-1

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一、初审

受胁迫的当事人提交身份证、结婚证、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查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受理

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栏内签名;

三、审查

当事人宣读申请书→婚姻登记员对证件材料及《撤销婚姻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在“监誓人”栏内签名;

四、报批

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撤销条件的→印发撤销决定;

五、公告

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监督电话:86988831  821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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