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条件:
1、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区;
2、子女为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未成年子女系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成年未婚子女系指18周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成年子女。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3、父母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乡镇计生部门出具);
5、成年未婚子女须提供未婚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和当地无职业证明;
6、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批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