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条件:
1、在我区注册了个体、私营企业;
2、有合法固定住所;
3、配偶已在我区落实工作单位;
4、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二、所需材料:
1、投资人申请;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地税、国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
6、《房屋产权证》;
7、投资人系城镇户口需提供无业证明;
8、配偶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如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理条件的拟落户人员持所需材料到区公安局户政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