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配偶及子女落户须知(一)
2008-4-17

一、办理条件:

   1、在我区注册了个体、私营企业;

   2、有合法固定住所;

   3、配偶已在我区落实工作单位;

4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元以上。

二、所需材料:

   1、投资人申请;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地税、国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

   6、《房屋产权证》;

   7、投资人系城镇户口需提供无业证明;

       8、配偶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如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理条件的拟落户人员持所需材料到区公安局户政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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