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落户条件:
在我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 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 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需缴纳3年养老保险
(5)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二、所需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调令(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出具,调令需复印);
2、户籍证明;
3、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5、育龄妇女需计划生育证明(乡镇计生部门出具);
6、成年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供未婚、无业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对符合办理条件第(1)、(2)、(3)、(4)款的由区人事
局、教育局、或区劳动服务中心受理、审批。
2、符合办理条件第(5)款的由市体育局受理后,持联系函、全国、省正式比赛获得名次荣誉证书及复印件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及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3、落户人员持所需材料到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持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