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2008-4-21

(一)实施机构:黄岛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广成

()审核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汪 

()决定机关:区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分管局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核查:水产技术推广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完成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环境影响评价。

3、决定:审查意见报政府批准。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养殖证》。

(五)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核发养殖证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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