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机构:黄岛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 刚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广成
(二)审核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汪 啸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受理:苗种生产单位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先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后由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经现场勘查后,提交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收到材料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2、审查:区水产技术推广站接到材料后在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审核合格者进行育苗用水水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组成2人以上检查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3、决定: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水质检测报告及现场勘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0日内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