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2008-4-21

(一)实施机构:渔业船舶登记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军、蒋益举、刘国宏、陈晶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军

(二)审核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渔港监督

审查岗位责任人:苟希欣

(三)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渔港监督

审查岗位责任人:苟希欣

(四)执法程序:

1、核准渔业船舶船名号;2、提交国籍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3、审查;4、收取登记费;5、打印并发放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为:审查合格且材料提交齐全后5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他人财物、好处,或者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3、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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