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捕捞许可(初级审查)
2008-4-21

(一)实施机构:黄岛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金佩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文鹏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站提出海洋渔船捕捞许可申请。经受理的,初审同意后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可直接送青岛市渔政处)。

青岛市渔政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海洋与渔业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完成审查。

3、决定: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情况逐级报局相关领导批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退回其申请并向其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核发捕捞许可证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2、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越权、违规办理证书,或者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除责令纠正外,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山东省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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