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实施机构:黄岛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金佩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金佩
(二)审核机构:黄岛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文鹏
(三)决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站提出亲虾捕捞许可申请,并按其所持《捕捞许可证》登记内容如实填写《山东省捕捞亲虾申请表》,经审查无误后,由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亲虾增殖保护费(代省厅征收),当场核发省厅制作的《山东省捕捞亲虾特许证》和标志旗。
(五)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核发捕捞许可证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2、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越权、违规办理证书,或者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除责令纠正外,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山东省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