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许可办理
2008-4-21

(一)实施机构:业务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陈学刚

审查岗位责任人:薛建平

(二)审核机构:区海洋与渔业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薛建平

(三)决定机关: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建国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书面申请。(1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受理责任人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2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或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在当日由受理人将材料转海洋综合管理站审查、办理

2、审查、审核:

1)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业务处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对符合条件需要上报的,将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核意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对属于管委(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业务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对符合条件拟同意用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或办理项目其他批准手续。对依法需要听证的项目,应当组织举行听证会。

业务处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情况、举行听证会情况、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情况等,对行政许可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时限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及评审、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办理项目其他手续时间。

3、确权、登记:海域使用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做出项目用海批复,按照要求收缴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正、副本各一个),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用海公告。

(五)执法责任

1、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违反本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的;

(七)泄露、变更标底、底价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信息发布:
admin 转贴自: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