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境外)水运企业及辅助业在青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政务服务事项)
2008-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需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在复印件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三)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四)首席代表授权书,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五)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件。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转报程序:受理—审查材料—现场查验—出具审核意见

转报期限: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转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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