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政务服务事项)
2008-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许可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三)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提供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六)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七)经营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运营船舶资料,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运价本,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转报程序:受理—审查材料—现场查验—出具审核意见

转报期限: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转报市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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