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政务服务事项)
2008-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许可条件:(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提供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公司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事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六)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转报程序:受理—审查材料—现场查验—出具审核意见

转报期限: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转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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