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2008-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许可条件:(一)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二)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建设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三)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一)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书;(二)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三)建设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四)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五)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需提交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施工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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