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2008-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许可条件:(一)符合《青岛市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三)符合国家有关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四)落实了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

申请材料目录:(一)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申请书;(二)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方案(包括项目用途、处理对象、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和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等);(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含该专用场所的地理布局和周围500范围内建筑、设施的布局状况);(四)提供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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