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许可条件:(一)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四)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申请材料目录:(一)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书;(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平面布置方案图,以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条件及安全设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等。未作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另行行文说明上述情况;(三)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应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四)提供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