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许可
2008-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许可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申请材料目录:(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港口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三)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书;(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验收证明;(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七)事故应急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材料—现场查验—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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