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六)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情况说明;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情况说明。)
实施主体:开发区航管所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材料—现场查验—作出决定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