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
一、提交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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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3、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关系证明及配偶同意出售的文书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款凭证
7、契税发票(原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联)
8、土地收益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评估结果书》
10、产权证附图
11、申请书(到房产交易大厅综合收件窗口领取) |
注:1、凡提交材料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或路名门牌有变更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应证明。
2、需要代办的,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自登记之日起,符合办理条件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产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由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承担
注:契税收取标准请到各办事处财政所咨询;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收取标准请到地税局咨询;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请到土地局咨询。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产交易大厅服务台领取相应业务的顺序号,根据屏幕和语音
提示到15或16号窗口绘制《产权证附图》;
2、申请人持《产权证附图》及相关证件仍按该顺序号根据屏幕和语音提示到综合收件窗口(1至10、12、14、17号窗口)填写申请书,经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3、办理时限届满,申请人到房产交易大厅服务台领取相应业务的顺序号,按顺序号到21或22号窗口交纳税费后,再按该顺序号到19号或20号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收件窗口咨询电话:6897590、6897593
发证窗口咨询电话:6897592、6882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