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2004-9-1 13:39:00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

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3、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关系证明及配偶同意出售的文书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款凭证

7、契税发票(原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联)

8、土地收益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评估结果书》

10、产权证附图

11、申请书(到房产交易大厅综合收件窗口领取)

注:1、凡提交材料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或路名门牌有变更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应证明。

2、需要代办的,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自登记之日起,符合办理条件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产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由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承担

注:契税收取标准请到各办事处财政所咨询;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收取标准请到地税局咨询;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请到土地局咨询。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房产交易大厅服务台领取相应业务的顺序号,根据屏幕和语音

提示到1516号窗口绘制《产权证附图》;

2、申请人持《产权证附图》及相关证件仍按该顺序号根据屏幕和语音提示到综合收件窗口(110121417号窗口)填写申请书,经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3、办理时限届满,申请人到房产交易大厅服务台领取相应业务的顺序号,按顺序号到2122号窗口交纳税费后,再按该顺序号到19号或20号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收件窗口咨询电话:68975906897593      

发证窗口咨询电话:6897592688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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