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审批。房委办根据批复意见对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转申请单位。 2、申请单位性质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持申报材料到区住房委员会签署批复意见。 3、申请单位持审批材料到房委办开具《支款通知单》。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岛管理处按《支款通知单》向申请单位拨付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大修理的,待维修项目批复后,首期拨付批准额50%,余额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决算值付清,但最高不超过批准使用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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