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补证、破损换证登记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遗失补证(或换证)申请书;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企业提交经年检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3、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的整版青岛日报报纸(或破损的房产证)原件;

4、产权证附图(土地房产两证合一的房产证除外)。

注:1、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统一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属个人的,遗失声明须自登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方可受理;属单位的须自登报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受理。

4、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宅:按套收取,每套80

非住宅:按宗收取

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宗;

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宗;

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宗;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宗;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宗;

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宗。

2、证书印花税:5/

四、办理流程

(一)遗失补证

1、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到交易大厅档案查询窗口进行档案查询,填写申请书,领取《房地产权证遗失证明》;

2、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证遗失证明》到青岛日报社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3、登报期满后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二)破损换证

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业务咨询电话:   868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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