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变更登记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企业提交经年检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2、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产权证附图(土地房产两证合一的房产证除外);

4、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书原件;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属个人姓名改变的,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变更后的身份证及其它证明文件;属单位名称改变的,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机关、事业、团体单位)或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如属企业改制需提交改制的依据文件及资产评估报告。

2)房产座落名称或房产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书。

3)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并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的测绘成果报告。

4)属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方申请追加共有人的,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及共有协议。

5、被变更的房屋属以初始登记方式取得的还须提交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1、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统一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

住宅:按套收取,每套80

非住宅:按宗收取

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宗;

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宗;

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宗;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宗;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宗;

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宗。

2、证书印花税:5/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业务咨询电话:   868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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