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公司、企业提交经年检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平面图、配置图(需红线圈界,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盖章确认)

7、借款合同原件;

8、抵押合同原件;

9、主体工程验收证明或基础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10、经备案的评估报告或抵押双方确认的价值认定书原件;

11、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

1)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国资局或有国有资产处置权的主管部门批文

2)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其它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属商品房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销售情况说明;

13、预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

14、测绘成果入库通知书原件;

注:1、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统一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一)、抵押手续费:

1、非住宅:

按房产抵押金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计进行收取。

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7‰收取;

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 0.175‰收取;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部分按0.105‰收取;

1亿元以上部分按0.035‰收取。

2、住  宅: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150/套;

50万元以上的300/套。

(二)、抵押登记费: 每宗80元。

四、办理流程

(一)未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

1、申请人应先到土地成果办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

2、持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预测绘成果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到房屋成果办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屋测绘成果入库通知书;

3、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直接按第(一)项第3条办理。

五、业务咨询电话:土地成果办       86888690

华厦测绘中心      86886424

                    房产成果办       86882384

房产登记交易中心    86887575

信息发布:
admin 转贴自: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