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房产抵押或二手房按揭登记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抵押双方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企业提交经年检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3、《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经备案的评估报告或由抵押双方确认的价值认定书原件;

7、如抵押房产为已购公房,则抵押人还应提交:

1)、夫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

2)、配偶同意该房屋抵押的证明材料(须到场签字,并按手印)

8、如抵押的房产为共有房产,则抵押人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须到场签字,并按手印)及共有权证原件。

9、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

1)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国资局或有国有资产处置权的主管部门批文

2)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其它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抵押的房屋属以初始登记方式取得的还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1、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统一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一)、抵押手续费

1、住宅

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房屋,按150/套(宗)收取;

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房屋,按300/套(宗)收取。

2、非住宅

贷款金额2000万(含2000万)以下部分0.7

贷款金额2000-5000(含5000万)万部分0.175

贷款金额5000-1亿元(含1亿元)部分0.105

贷款金额1亿元以上部分0.035

(二)、抵押登记费:每宗80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

五、业务咨询电话:   868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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