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初始登记(非预售项目)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投资立项批文(工业项目除外);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公司、企业提交经年检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出让合同;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竣工验收证明;

8、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9、建筑面积审核表;

10、测绘成果入库通知书;

11、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路名、门牌号证明。

注:1、以上所列的资料均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2、改扩建项目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

3、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由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承担

  宅:按套收取,每套80

非住宅:按宗收取

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宗;

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宗;

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宗;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宗;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宗;

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宗。

2、印花税:5/证,由申请人承担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先到土地成果办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

(二)持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测绘成果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到房屋成果办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建筑面积审核表及房屋测绘成果入库通知书;

(三)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业务咨询电话:土地成果办       86888690

华厦测绘中心      86886424

                    房产成果办       86882384

房产登记交易中心    868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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