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售(房改房)产权登记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3、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原件;

4、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购房缴款发票复印件;

6、维修基金发票复印件;

7、产权证附图。

注:1、属调房的还需提交上次房改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B表)及调房后换购住房审批表。

 2、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统一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产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由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承担。

2、证书印花税:5/证,由申请人承担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业务咨询电话:   868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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