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转移房产产权登记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行政司法机关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调解或者裁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购房发票或完税证明原件;

4、契税发票原件(办理过户手续联);

5、产权证附图(土地房产两证合一的房产证除外);

6、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企业提交经年检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7、被转移的房屋以初始登记的方式取得的还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1、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统一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有共有人的须提交共有协议原件、共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由双方各承担50%

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0元,由双方各承担50%

2、产权登记费:由房屋所有权申请人承担

住宅:按套收取,每套80

非住宅:按宗收取

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宗;

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宗;

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宗;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宗;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宗;

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宗。

3、证书印花税:5/证,由申请人承担

注:契税收取标准请到各办事处财政所咨询;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取标准请到地税局咨询。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行政司法机关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调解或者裁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原房产证到相关测绘单位配图(土地及房产两证合一的房产证除外)

2、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业务咨询电话:   868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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