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产权登记
2008-4-2

一、提交证件

1、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书原件;

4、产权证附图(土地房产两证合一的房产证除外)。

5、被转移的房屋属以初始登记方式取得的还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1、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房屋座落的路名、门牌号与原权属登记不统一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元计收,由申请人承担

2、产权登记费:由申请人承担

住宅:按套收取,每套80

非住宅:按宗收取

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宗;

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宗;

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宗;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宗;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宗;

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宗。

3、证书印花税:5/证,由申请人承担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书及原房产证到交易大厅测绘窗口配图(土地及房产两证合

一的房产证除外)

2、申请人持第一条所列证件到交易大厅服务台抽取顺序号,经综合收件窗口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税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限办结后,申请人持《收件收据》、《税费通知单》及身份证明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后,到发证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业务咨询电话:   868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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