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根据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青岛市公安局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登记备案制,凡需办理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需事先到我局进行登记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满100万元人民币或外商机构代表处,可登记备案10人办理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2、企业注册资金100万以上不满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登记备案20人办理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3、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企业,可登记备案30人办理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1、交验单位(是指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2、交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3、提交《青岛市单位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提供表格的电子文档。
4、提交《青岛市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两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签注种类(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表格的电子文档。
5、交验申请人上年度由派遣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非青岛市常住户口人员登记备案,除需提交上述所需材料外,还需交验连续居住期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7、申请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单位还需交验上一年度由税务部门开具的5万元以上的纳税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8、交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商务备案专管员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登记备案程序
1、申请单位指派商务备案专管员凭单位介绍信到受理登记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青岛市单位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表》和《青岛市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格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交上述其他登记备案材料。
2、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办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派遣登记备案条件的单位,发给《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及《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附备案人员名单,有效期限为一年。如有人员变更,备案单位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已登记备案的赴港澳商务人员,在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时,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2份复印件、2张2寸(48X33mm)近期白底、彩色、光面、正面、免冠护照照片外,还需提交《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回执》及人员名单和单位派遣函及2份复印件。非青岛市常住户口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居住满半年以上)及2份复印件等其它相关材料。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申请审批表》2份(请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交纳相关费用。
4、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时可凭原登记备案证明书、年检过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单位为备案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对登记备案证明书进行核准或换发。年审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如在年审期限内未进行年审,则需重新申请。 5、复印要求: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并提交2份,其中,户口簿只复印户主页和个人信息页,身份证只复印人员信息面,三者可复印在1张A4纸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