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困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城镇退役义务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