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