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2008-4-17
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下列待遇:一是义务兵家属按规定享受优待金。优待金标准:户口在城镇的,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户口在农村的,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每一年度发放的具体标准,由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义务兵到当年国家确定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三倍发放。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适龄青年,入伍后其优待金增发20%。黄岛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已达到年人均3000元,农村义务兵优待金达人均7000元。二是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责任山()和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继续保留,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三是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继续保留原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同类职工待遇。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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