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集中供热价格
2008-11-17

    近日,为保证我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管委(区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并规范其他集中供热价格。采暖用热价格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6.4元调整为30.4元,涨幅为15.15%;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由4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调幅度为16.85%,按热量计费的由94.00元/吉焦调整为82.66元/吉焦,下调幅度为12.06%。非采暖用热基准价格保持不变,即:按流量计费的每吨为235.00元,按热量计费的每吉焦为94.00元,浮动幅度由上下浮动10%调整为上下浮动5%。以上价格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区物价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及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全区居民温暖度冬。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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