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机动车牌证业务
2007-10-30 8:49:0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青岛市关于委托五市三区车管所办理机动车

              补换领号牌和行驶证业务的通知

五市三区车管所:

经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61025日起,将机动车补换领号牌、行驶证业务委托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关于委托各区、市车管所(分所)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规定及流程》执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将加强业务督导与检查,若发现有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形,立即收回权限,停止办理业务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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